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项目名称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方案许可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供水局
承办机构  负责人 赵忠柱 办理人 侯锴     林广赞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
送达期限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申请递交方式 当面、信函
申请需提  供的材料 1、拟建项目的书面申请1
2、实施管理方案1份(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位置、界限、深度、范围、作业方式、占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及水库管护设施情况等)
3、示意图1份(A3纸)
4、扩建、改建、拆除或损坏原有设施的,大坝管理单位认可的建设单位所需负担和补偿的费用
5、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要提交受理单位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家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水土保持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1
6、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大坝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 110003
联系电话:024-62181209
电子信箱:
查询网址 www.dwr.l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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