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项目名称 对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的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办公室 承办部门 计财处
承办机构负责人 冯东昕 办理人 尚海涛
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
送达期限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建设单位
申请递交方式 当面或信函
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拟建申请书2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文件1份;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做出的建设项目初步方案5份及相关图纸2套;
4、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益和对防洪的影响的综合评估报告,以及专家对报告的评估意见;
5、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五号,邮编:110003
联系电话: 024-62181209
电子信箱:  
查询网址 www.dwr.ln.gov.cn
备注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前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水行政主定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