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项目名称 对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等是否符合防洪规划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办公室 承办部门 计财处
承办机构负责人 冯东昕 办理人 尚海涛
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
送达期限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建设单位
申请递交方式 当面或信函

申请需提

供的材料

1、拟建申请书2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文件1份;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做出的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5份及相关图纸2套;
4、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对于重要的防洪工程和在重要河段修建的其它水利工程,要提供有关专家对防洪的综合评估,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6、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五号,邮编:110003
联系电话: 024-62181209
电子信箱:  
查询网址 www.dwr.ln.gov.cn
备注
 在跨市及省际江河、河段、湖泊上兴建防洪工程及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等,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具有批准的防洪规划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