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项目名称 建设水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查(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第四条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办公室 承办部门 计财处
承办机构负责人 冯东昕 办理人 尚海涛
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送达期限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建设单位
申请递交方式 当面或信函
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关于上报项目建议书的正式文件2份;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2份;
3、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12份;
4、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市、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市和部门意见的文件2份;
5、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相关文件2份;
6、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意向性文件2份。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五号,邮编:110003
联系电话: 024-62181209
电子信箱:  
查询网址 www.dwr.l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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