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

法律依据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承办机构负责人

 

刘大军

 

办理人

 

肇普兴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

送达期限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

申请递交方式

当面、信函、传真

 

 

 

 

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水利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申请表(1份)

2、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合格证书   附表(复印件1份)

3、质量手册 1份)

4、程序文件 1套)

5、设备清单及设备计量检定和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人员基本情况表及水利工程检测员岗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1套)

7、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    

联系电话:62181209

邮编:110003

查询网址

www.dwr.ln.gov.cn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