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项目名称

在河道(含水库、渠道)内建设或扩大排污口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4、《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水资源处

承办机构

负责人

尉成海

办理人

苗政永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

送达期限

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建设或扩大排污口的单位

申请递交方式

当面、信函

申请需提交材料的目录

1、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2、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单位的资质证书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邮编:110003

联系电话:024-62181209

电子信箱:

查询网址

http://www.dwr.ln.gov.cn

备注

建设或扩大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辽宁省水利厅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辽宁省水利厅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许可审批需要进行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