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3、《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352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建设与管理处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朴钟德

办理人

任玉振     赵明     高真伟

许可期限

1、自受理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

送达期限

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省属工程项目法人、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递交方式

正式文件(当面、信函、)

申请需提

供的材料

1、水利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包含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施工场地征用、四通一平、生产及生活临时建筑工程、工程招投标等施工准备工作情况)

2、工程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复文件

3、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详图)交付协议或合同

5、工程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文件

6、工程配套资金落实文件

7、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8、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9、工程主要设备及材料供货合同

10、工程征地、移民手续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邮编:110003

联系电话:024-62181209

电子信箱:

查询网址

http://www.dwr.ln.gov.cn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