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项目名称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审批(存放物资)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供水局
许可条件 1、符合防洪要求
2、不妨碍行洪和防汛抢险
3、不影响大坝稳定、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5、符合水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安全范围的规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与     受理 接收 责任人 杨莉
职责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申请,做好收文登记并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
受理 责任人 侯锴
职责 1、认真查验申办材料,确认是否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2、申办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
3、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当场或在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加盖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同时登记备案。
审查与    决定 初审 责任人 侯锴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职责 1、按许可条件认真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查勘。
2、同意与否,都要拟定审批文件初稿;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连同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责任人。
复审 责任人 赵忠柱
时限 自收到初审文稿之日起5日内
职责 1、按许可条件进行复审,必要时到现场查勘。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初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连同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责任人。
审定 责任人 李福绵
时限 自收到复审文稿之日起5日内
职责 1、按许可条件进行审定,必要时到现场查勘。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送达 打印 责任人 韦素珍
职责 自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取件。
送达 责任人 林广赞
职责 承办人要在收到行政许可文件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3日内)将许可文件及有关材料当面或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杨莉存档。
备注 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20-30日的审查与决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