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 |||||
| 项目名称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
| 主管部门 | 辽宁省水利厅 | 接收机构 | 厅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计财处 |
| 许可条件 | 1、符合相关防洪规划以及洪泛区、滞洪区规划 | ||||
| 2、符合国家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 |||||
| 3、对其它水利工程无不利影响 | |||||
| 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 |||||
| 申请与受理 | 接收 | 责任人 | 杨莉 | ||
| 职责 |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的申请,做好收文登记并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 | ||||
| 受理 | 责任人 | 尚海涛 | |||
| 职责 | 1、认真查验申办材料,确认是否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 ||||
| 2、申办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 | |||||
| 3、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4、给申办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 |||||
| 审查与审定 | 审查 | 责任人 | 冯东昕 | ||
| 时限 | 从受理之日起35 日内 | ||||
| 职责 | 按许可条件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现场查勘,同意与否,都要拟定审批文件初稿,且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 ||||
| 审定 | 责任人 | 仲刚 | |||
| 时限 | 从收到审查文稿之日起10日内 | ||||
| 职责 | 对审查意见内容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文稿上签字确认;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审查人员召开会议,就审查意见中的异议进行沟通,并决定是否对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审查意见经厅长签字确认后,转送办公室排版印刷。 | ||||
| 送达 | 打印 | 责任人 | 韦素珍 | ||
| 职责 | 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2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取件 | ||||
| 送达 | 责任人 | 尚海涛 | |||
| 职责 | 承办人要在收到许可文件5日内(不予许可的3日内)将许可文件及有关材料当面或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杨莉存档。 | ||||
| 备注 | 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算在45-60日的审查与决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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