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项目名称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计财处
许可条件 1、符合相关防洪规划以及洪泛区、滞洪区规划
2、符合国家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其它水利工程无不利影响
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申请与受理 接收 责任人 杨莉
职责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的申请,做好收文登记并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
受理 责任人 尚海涛
职责 1、认真查验申办材料,确认是否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2、申办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
3、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给申办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审查与审定 审查 责任人 冯东昕
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35 日内
职责 按许可条件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现场查勘,同意与否,都要拟定审批文件初稿,且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审定 责任人 仲刚
时限 从收到审查文稿之日起10日内 
职责 对审查意见内容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文稿上签字确认;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审查人员召开会议,就审查意见中的异议进行沟通,并决定是否对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审查意见经厅长签字确认后,转送办公室排版印刷。
送达 打印 责任人 韦素珍
职责 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2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取件
送达 责任人 尚海涛
职责 承办人要在收到许可文件5日内(不予许可的3日内)将许可文件及有关材料当面或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杨莉存档。
备注
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算在45-60日的审查与决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