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 |||||
| 项目名称 | 建设水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查(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 ||||
| 主管部门 | 辽宁省水利厅 | 接收机构 | 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计财处 |
| 许可条件 |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
| 2、符合已批复流域、区域综合或专业规划、列入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 |||||
| 3、满足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要求。 | |||||
| 申请与受理 | 接收 | 责任人 | 杨莉 | ||
| 职责 |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的申请,做好收文登记并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 | ||||
| 受理 | 责任人 | 尚海涛 | |||
| 职责 | 1、认真查验申办材料,确认审查权限。 | ||||
| 2、申办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并委托有关部门协同审查。 | |||||
| 3、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4、给申办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要加盖辽宁省水利厅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同时登记备案。 | |||||
| 审查与审定 | 项目建议书 | 责任人 | 冯东昕 | ||
| 时限 | 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 | ||||
| 职责 |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要求,结合现场查勘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召开审查协调会议。审查结果如认为报告满足阶段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文稿送协审部门会签后报办公室行文。如认为报告不满足阶段要求,但能通过修订或补充达到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申办单位或申办人限时修订后,以修订后稿为准出具审查意见形成文稿送协审部门会签后报办公室行文;如果经过经济、技术等多方面分析认为项目确达不到立项要求的,也应出具审查不予通过的意见并阐明不建议立项的原因,告知救济权利,报办公室行文后,送达申办人与有关部门。 | ||||
| 审定 | 责任人 | 仲刚 | |||
| 时限 | 从收到审查意见文稿之日起10日内 | ||||
| 职责 | 对审查意见内容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文稿上签字确认;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审查人员召开会议,就审查意见中的异议进行沟通,并决定是否对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审查意见经厅长签字确认后,转送办公室排版印刷。 | ||||
| 送达 | 打印 | 责任人 | 韦素珍 | ||
| 职责 | 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2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取件 | ||||
| 送达 | 责任人 | 尚海涛 | |||
| 职责 | 承办人要在收到许可文件5日内(不予许可的3日内)将许可文件及有关材料当面或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杨莉存档。 | ||||
| 备注 | 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算在45-60日的审查与决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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