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项目名称

大坝竣工验收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建设与管理处

许可条件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

3、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

申请与

受理

接收

责任人

 

职责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的申请,做好收文登记并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

受理

责任人

任玉振     高真伟

职责

1、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

3、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当场或者在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4、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加盖辽宁省水利厅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同时登记备案。

审查与

决定

初审

责任人

任玉振     高真伟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职责

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并征求有关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同意或者不同意,都要拟定审批文件初稿,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和享有的补救权利,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复审

责任人

朴钟德

时限

自收到初审文稿之日起6个工作日

职责

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复审,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

2、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初审文稿上签名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审定

责任人

史会云

时限

自收到复审文稿之日起4个工作日

职责

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和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批复意见。

送达

打印

责任人

韦素珍

职责

自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取件。

送达

责任人

任玉振     高真伟

职责

承办人要在收到许可文件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3日内)将许可文件及有关材料当面或者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杨莉存档。

备注

1、  审查与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厅长或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2、  竣工验收委员会(含专家)进行竣工验收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