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25    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许可条件

1.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的有关规定

2.符合《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技术等级标准(试行)》(辽水利质监字【1997210号)的有关规定

 

 

 

 

申请与受理

 

接收

 

责任人

杨莉

职责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等方式的申请,作好收文登记并于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

 

 

 

受理

责任人

肇普兴

职责

 

 

 

 

1、认真查验申请材料,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

3、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当当场或在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给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同时登记备案。

 

 

 

 

 

 

 

 

 

 

审查与决定

 

 

初审

责任人

 肇普兴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

职责

1、按许可条件认真审核

2、同意或不同意的,都要拟定审批文件初稿,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复审

责任人

刘大军

时限

自收到初审文稿之日起10日内

职责

1、按许可条件认真复核,对拟同意的,组织初审人员及有关专家到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原件并进行现场评审。

2、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初审文稿上签名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审定

责任人

史会云

时限

自收到复审文稿之日起5日内

职责

1、按许可条件认真复核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或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告知与送达

 

 

打印

责任人

肇普兴

时限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

职责

1、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正式批复文件

2、批准或不批准文件均加盖水利厅印章。对批准的制作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并加盖水利厅印章。

 

送达

责任人

肇普兴

时限

自收到正式文件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3日内)

职责

1、以当面、邮寄等法定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予批准的,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3、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存档。

备注

1、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20日的审查与决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220天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经主管厅长后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