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25 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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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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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辽宁省水利厅 |
接收机构 |
厅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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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的有关规定 2.符合《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技术等级标准(试行)》(辽水利质监字【1997】210号)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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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接收 |
责任人 |
杨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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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等方式的申请,作好收文登记并于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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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责任人 |
肇普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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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认真查验申请材料,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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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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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当当场或在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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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给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同时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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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初审 |
责任人 |
肇普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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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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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按许可条件认真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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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或不同意的,都要拟定审批文件初稿,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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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
责任人 |
刘大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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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自收到初审文稿之日起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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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按许可条件认真复核,对拟同意的,组织初审人员及有关专家到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原件并进行现场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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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初审文稿上签名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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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
责任人 |
史会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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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自收到复审文稿之日起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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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按许可条件认真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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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或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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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与送达 |
打印 |
责任人 |
肇普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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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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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正式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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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准或不批准文件均加盖水利厅印章。对批准的制作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并加盖水利厅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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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责任人 |
肇普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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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自收到正式文件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3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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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以当面、邮寄等法定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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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予批准的,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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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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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20日的审查与决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2、20天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经主管厅长后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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