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水土保持局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 ||||||
| 序号: | 1 | |||||
| 项目名称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主管部门 | 辽宁省水土保持局 | 接收科室 | 执法监督科 | 承办科室 | 执法监督科 | |
| 许可条件 | 1、符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 |||||
|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
| 3、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程》 | ||||||
| 4、符合《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 ||||||
| 5、符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 ||||||
| 6、符合《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 | ||||||
|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申请与受理 | 接收 | 责任人 | 张继红 | |||
| 职责 |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文件、信函方式的申请,作好收文登记并于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对当场申请,会同受理人接待并登记。 | |||||
| 受理 | 责任人 | 李红月、王政、李国华、张继红、张野 | ||||
| 职责 | 1、认真查验申办材料,确认是否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 |||||
| 2、申办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 ||||||
| 3、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当在接收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4、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加盖许可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同时登记备案。 | ||||||
| 审查与决定 | 初审 | 责任人 | 李红月、王政、李国华、张继红、张野 | |||
|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2日内(不包括专家审查时限) | |||||
| 职责 | 1、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审核。 | |||||
| 2、对符合标准的,拟订审批文件初稿,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责任人。 | ||||||
| 3、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说明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责任人。 | ||||||
| 复审 | 责任人 | 李红月 | ||||
| 时限 | 从接到初审文稿之日起3日内 | |||||
| 职责 | 1、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复审,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初审文稿上签名,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责任人。 | |||||
|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中止审批。同时将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告知申办人,材料交受理人存档 | ||||||
| 审定 | 责任人 | 于晓光、王希昶 | ||||
| 时限 | 从接到初审文稿之日起5日内 | |||||
| 职责 | 1、按许可条件进行审定。 | |||||
|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 ||||||
| 送达 | 打印 | 责任人 | 李炎 | |||
| 职责 | 在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取件。 | |||||
| 送达 | 责任人 | 张继红、李炎 | ||||
| 职责 | 须当面送达的,承办人在收到许可批复文件文件5日内将许可文件当面送达申请人,并报局办公室备案。须邮寄送达的,承办人在收到许可批复文件当日送交李炎,由李炎在5日内将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并登记备案。 | |||||
| 备注 | 1、辽宁省水土保持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20日的审查与决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 |||||
| 2、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