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局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序号: 1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土保持局 接收科室 执法监督科 承办科室 执法监督科
许可条件 1、符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3、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程》
4、符合《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5、符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6、符合《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与受理 接收 责任人 张继红
职责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文件、信函方式的申请,作好收文登记并于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对当场申请,会同受理人接待并登记。
受理 责任人 李红月、王政、李国华、张继红、张野
职责 1、认真查验申办材料,确认是否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2、申办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3、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当在接收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加盖许可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同时登记备案。
审查与决定 初审 责任人 李红月、王政、李国华、张继红、张野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2日内(不包括专家审查时限)
职责 1、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拟订审批文件初稿,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责任人。
3、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说明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责任人。
复审 责任人 李红月
时限 从接到初审文稿之日起3日内
职责 1、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复审,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初审文稿上签名,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责任人。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中止审批。同时将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告知申办人,材料交受理人存档
审定 责任人 于晓光、王希昶
时限 从接到初审文稿之日起5日内
职责 1、按许可条件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送达 打印 责任人 李炎
职责 在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取件。
送达 责任人 张继红、李炎
职责 须当面送达的,承办人在收到许可批复文件文件5日内将许可文件当面送达申请人,并报局办公室备案。须邮寄送达的,承办人在收到许可批复文件当日送交李炎,由李炎在5日内将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并登记备案。
备注 1、辽宁省水土保持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20日的审查与决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2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