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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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在河道(含水库、渠道)内建设或扩大排污口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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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辽宁省水利厅 |
接收机构 |
厅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水资源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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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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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水域的睡姿应达到水功能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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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水域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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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河道、水库、渠道的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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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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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 受理 |
接收 |
责任人 |
杨 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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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的申请,做好收文登记并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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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责任人 |
苗政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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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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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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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当场或者在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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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给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要加盖辽宁省水利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同时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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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 决定 |
初审 |
责任人 |
苗政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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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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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需要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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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或者不同意,都要拟定审批文件初稿,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和享有的补救权利,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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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
责任人 |
尉成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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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自收到初审文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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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复审,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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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初审文稿上签名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到相关处室进行会签,提出复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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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
责任人 |
仲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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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自收到复审文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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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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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和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批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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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打印 |
责任人 |
韦素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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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自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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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责任人 |
苗政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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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承办人要在收到许可文件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3日内)将许可文件及有关材料当面或者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杨莉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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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辽宁省水利厅在做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中,依法需要听证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算在规定的审查与决定时限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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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与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厅长或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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