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
项目名称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预审 |
|||||
|
主管部门 |
辽宁省水利厅 |
接收机构 |
厅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水资源处 |
|
|
许可条件 |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
|
2、报告书(表)符合已批准的编制大纲 |
||||||
|
3、工作委托合同真实有效 |
||||||
|
4、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
||||||
|
5、符合第三者合法权益 |
||||||
|
申请与 受理 |
接收 |
责任人 |
杨 莉 |
|||
|
职责 |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的申请,做好收文登记并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 |
|||||
|
受理 |
责任人 |
李 昱 |
||||
|
职责 |
1、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 |
|||||
|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 |
||||||
|
3、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当场或者在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4、给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要加盖辽宁省水利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同时登记备案。 |
||||||
|
审查与 决定 |
初审 |
责任人 |
李 昱 |
|||
|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报告书)或者10个工作日(报告表) |
|||||
|
职责 |
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 |
|||||
|
2、同意或者不同意,都要拟定审批文件初稿,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和享有的补救权利,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
||||||
|
复审 |
责任人 |
尉成海 |
||||
|
时限 |
自收到初审文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报告书)或者5个工作日(报告表) |
|||||
|
职责 |
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复审,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 |
|||||
|
2、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初审文稿上签名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
||||||
|
审定 |
责任人 |
王凤奎 |
||||
|
时限 |
自收到复审文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报告书)或者5个工作日(报告表) |
|||||
|
职责 |
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定 |
|||||
|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和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批复意见。 |
||||||
|
送达 |
打印 |
责任人 |
韦素珍 |
|||
|
职责 |
自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取件。 |
|||||
|
送达 |
责任人 |
李 昱 |
||||
|
职责 |
承办人要在收到许可文件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3日内)将许可文件及有关材料当面或者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杨莉存档。 |
|||||
|
备注 |
1、辽宁省水利厅进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预审中,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算在规定的审查与决定时限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