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公示书
| 项目名称 | 采砂许可 | |||||
| 主管部门 | 辽宁省水利厅 | 接收机构 | 厅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河务局 | |
| 许可条件 |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要求 | |||||
| 2、符合防洪要求 | ||||||
| 3、不影响河势稳定,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 ||||||
| 4、不妨碍行洪和防汛抢险 | ||||||
| 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
| 6、符合跨河和临近河道各类建筑物的安全范围的规定 |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
| 申请与 受理 | 接收 | 责任人 | 杨莉 | |||
| 职责 | 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申请,做好收文登记并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 | |||||
| 受理 | 责任人 | 郁凌峰 | ||||
| 职责 | 1、认真查验申办材料,确认是否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 |||||
| 2、申办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 | ||||||
| 3、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当场或在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4、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加盖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同时登记备案。 | ||||||
| 审查与 决定 | 初审 | 责任人 | 郁凌峰 | |||
|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 |||||
| 职责 | 1、按许可条件认真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查勘。 | |||||
| 2、同意与否,都要拟定审批文件初稿;不同意的要在文件中说明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连同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责任人。 | ||||||
| 复审 | 责任人 | 王文科 | ||||
| 时限 | 自收到初审文稿之日起5日内 | |||||
| 职责 | 1、按许可条件进行复审,必要时到现场查勘。 | |||||
|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初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连同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责任人。 | ||||||
| 审定 | 责任人 | 侯喜丰 | ||||
| 时限 | 自收到复审文稿之日起5日内 | |||||
| 职责 | 1、按许可条件进行审定,必要时到现场查勘。 | |||||
|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 ||||||
| 送达 | 打印 | 责任人 | 李雪艳 | |||
| 职责 | 自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取件。 | |||||
| 送达 | 责任人 | 郁凌峰 | ||||
| 职责 | 承办人要在收到行政许可文件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3日内)将许可文件及有关材料当面或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材料交厅办公室杨莉存档。 | |||||
| 备注 | 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20-30日的审查与决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