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项目名称 利用堤顶、戗台做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河务局
岗位负责人 王文科 办理人 郁凌峰    曲涛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
送达期限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申请递交方式 当面、信函
申请需提
供的材料
1、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申请1份(说明理由)
2、具有水利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对堤防工程影响的评价报告
3、提交堤身、堤顶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1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 110003
联系电话:024-62181209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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