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项目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的审批(打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河务局
承办机构
负责人
王文科 办理人 郁凌峰     曲涛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
送达期限 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申请递交方式 当面、信函
申请需提
供的材料
1、申请书1
2、实施管理方案1份(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位置、界限、深度、数量、作业方式、恢复河道原貌措施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河道管护设施情况等)
3、示意图1份(A3纸)
4、所依据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
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第三方的明确书面意见(如组织听证此项可略)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 110003
联系电话:024-62181209
电子信箱:
查询网址 www.dwr.ln.gov.cn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