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便民告知书

项目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审批(新开河道、改变河势)
法律依据 《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 辽宁省水利厅 接收机构 厅办公室 承办机构 河务局
承办机构
负责人
王文科 办理人 郁凌峰       曲涛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
送达期限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法人或者其它社会组织
申请递交方式 当面、信函
申请需提
供的材料
1、申请书1
2、所依据的批准文件1
3、具有水利工程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做出的初步方案3份及相关图纸1
4、涉及防洪、供水、水资源、水土保持的项目,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各1
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第三方的明确书面意见(如组织听证此项可略)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 110003
联系电话:024-62181209 
电子信箱:
查询网址 www.dwr.l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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