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水利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2.原由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水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省地方水利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 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负责全省水文工作。
(四)拟定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和跨省辖市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省内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省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省水库、水电 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全省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和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负责全省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其职责是: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2 、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水利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
3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和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保局。
4 、省水利厅负责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用水标准,指导全省的节约用水工作。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5 、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