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电计财字[1988]183号


 

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

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发布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以下简称农水费)的安排要贯彻适当照顾多灾、低产、少数民族聚居、边境、贫困地区的原则,使落后地区的经济尽快发展起来。

第三条  农水费实行无偿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使用办法,其扶持方式分为:

一、乡水利站购置的水利设备、采取补助,产权属全民所有,统一使用。

二、乡、村举办的较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集体性质的,根据其经济条件和工程规模,采取无偿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产权属集体所有。其中,农村小水电工程的有偿金额不得少于扶持费总数的30%。

三、农村个人及联合举办农村水利工程,投资原则上靠自筹解决,个别资金有困难的,也可采取有偿方式抚持。产权谁建归谁所有。

第四条  凡使用农水费兴建的各种农村水利工程,都必须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出发,进行经济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农村使用自有资金兴建农田水利工程的,也要先搞好可行性论证分析,再确定工程项目。

第五条  农水费的使用范围增加以下几项:

一、水土保持补助费仍按一九八七年省财政厅、水利电力厅印发的《辽宁省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小水电站除设备费酌情补助外,困难地区也可适当抚持主要材料费。

第六条  农水费扶持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设计、年度工程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责任制,即谁审批谁负责。

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随同计划管理进行,即由哪一级管理的年度工程计划,由哪一级审批工程设计。编制和审批年度工程计划必须具备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按水利部《农田水昨工程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实行“规划和工程设计”两个阶段的编审步骤。

对农田水利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实行分级审批,省级审批的权限如下:

一、跨市的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

二、灌溉、治涝、治碱、小水库、小流域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中,单项工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和整个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三、排灌站装机容量200千瓦以上的;

四、农村小水电站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的;

五、人畜饮水、防氟改水和防病改水工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六、大中型水库上游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

七、其它工程扶持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市、县的审批权限由各市规定的。

第七条  凡需国家扶持举办的农村水利工程,无论集体单位或农民个人,都要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审批文件(小工程可不附批准文件),经所在乡水利站初审同意,再逐级上报,由水利主管部门平衡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市级水利部门向省水利部门申报年度计划的时间为上年度的八月份。

市、县水利部门在向上级水利部门上报年度工程计划前,应和同级财政部门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第八条  乡水利站和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帐目。帐目必须记载清楚。对水利设施和机电设备,特别是抗旱设备、物资乡水利站必须认真清理,登记入帐,加强管理,及时养护、检修、保证其完好率。

第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农水费应按规定向上级报送预算与财务报表,做到报送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备文字说明。

乡财政部门要同水利站密切配合,指导和协助水利部门编报财务报表、年终决算和竣工决算工作。

第十条  凡使用农水费建设的项目,在完工后一个月内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管理单位使用。竣工验收工作,按工程设计审批权限,原则上哪一级审批,由哪一级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代验,验收合格后,将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交管理单位按永久档案保存,同时报县(区)水利部门和乡水利站各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工程基本完成后,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平整,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用地,为工程管理,使用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水电厅备案。

本补充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