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利建管字[2000]252号


  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 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监理员的岗位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监理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

二、参与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承包合同的准备与签订,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年度工作计划,编写监理总结,并按时提交项目法人。

四、审批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和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与施工进度计划,签署承包单位的工程月进度付款凭证,发布开工、复工、返工、停工指令,决定工程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五、审查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处理索赔,并向项目法人提出建议。

六、督促检查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调解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的争议。

七、组织工程建设各方编写竣工报告,参加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验收并签署有关验收凭证。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在授权分管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部位检查和控制施工程序和施工进度,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编写施工日志。

二、按照合同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检查控制各工程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合格签证,负责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参加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验收。

三、检查验收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签发现场通知书,同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四、参加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年度工作计划。

五、参加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物资、设备和资金计划。

六、核对承包单位的月进度支付申请,参加索赔调查,提出证明材料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 监理员岗位职责:

一、在授权分管的工程部位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施工,作好值班记录,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及时向承包单位指出违约现象,并签发违约通知要求纠正,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三、审查承包单位的自检报告,并签署证明。参加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负责施工情况说明,对完工工序签发合格证书。

四、提供、核对每月完成工程量与质量评价资料。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八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组织进行。

第九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直接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批准,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条件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岗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

二、市属监理单位人员申请表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省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申请表直接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合格者核发《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监理员上岗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或经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监理员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上报。

二、市属监理单位人员申请表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申请表直接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合格人员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监理员上岗申报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复印件;

四、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培训班结业证书复印件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班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监理人员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注册管理机关,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在取得资格证书三个月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超过65周岁,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

第二十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所在工作监理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劳动合同;

三、所在工作监理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的同时,对监理员予以注册。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持有者应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应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一个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在手续办妥的一个月内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销注册并收回岗位证书。年检时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年检申报表;

二、主要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情况证明。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须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其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注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吊销资质证书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