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涝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计划委员会、水电厅、农电局 辽计发[1992]61号
各市计委(计经委)、水利局、农电局:
我省目前部分地区治涝标准偏低、部门排水沟道标准与出口工程标准不相适应、涝区桥涵闸建设不配套、排水设施老化失修、部分治涝工程规划不合理和一些跨界排水纠纷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巩固和恢复已有治涝工程效益,逐步提高涝区治理标准,力争在“八五”期间使全省涝区治理基本达到省规定的标准,使有限的投资发挥出更大的效益,拟从一九九二年起,适当增加治涝工程建设投资。现就治涝工程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涝区现状普查与治理规划
在涝区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分区治理、因地制宜、综合措施”的原则,以县(区)为单位编制涝区治理规划和提出分期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由省水电厅审定后,方可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涝区现状普查与治理规划的具体要求由省水电厅统一部署。
二、关于电力增容与贴费问题
凡涝区治理规划中涉及到电力增容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由各级水利、农电部门商定后,方可纳入同级计划部门年度计划。凡列入计划的治涝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力增容贴费一律按每千伏安征收三十元的标准执行。
三、治涝工程建设投资的补助原则与标准
应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地方集资投入的原则,结合各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择优选项。首先安排水出口闸站工程,其次为跨市界排水影响大的大沟道,再次为涝区万亩大桥。排水站的更新改造必须经泵站装置效率测试和泵站改造鉴定,对确实低于国家标准的方可纳入更改计划,国家投资仅限于补助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费用,人工费及土方工程费原则上省不补。省安排的治涝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补助标准为:新建与更新改造的排水站工程(装机二百千瓦以上)按装机容量、更改内容核定补助投资;排水流量十立方米/秒以上的排水闸工程含设计审定补助投资;跨市界排水沟道的出界土方(或不直接受益的土方)工程按每立方米土补助一元标准执行;涝区区万亩大桥每延长米补助二千元。其它中小桥涵闸站等配套建筑物工程均不纳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范围之内。
四、治涝工程建设的审批与验收
治涝工程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跨市界排水沟道由省审批验收;新建与更新改造的排水站工程由省审查立项,其中装机在五百千瓦以上的由省审批验收,五百千瓦以下由市审批验收;辽、浑、太、绕大凌河干流及其回水范围内的排水闸和其它地区排水流量十立方米/秒以上的排水闸工程均由省审批验收;涝区万亩大桥工程由各市审查定位,并绘制在涝区规划治理图上,由省统一注册、验收和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