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利移字〔1999〕22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部、省属水库库区建设

基金及移民扶助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辽阳、铁岭市水利局、桓仁、宽甸县移民办、大洼、兴隆台、平山、本溪县(区)水利局:

现将《辽宁省部、省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及移民扶助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移民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水利部移民开发局,松辽水利委员会移民开发中心

辽宁省水利厅办公室             1999年11月8日印发

 

辽宁省部、省属水库库区建设

基金及移民扶助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部、省属水库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管理,做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切实解决辽宁省部、省属水库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实现库区移民脱贫致富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主要依据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水利部移民开发局制定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按照明确各级移民部门的职能,工作范围,搞好项目管理,提高移民专项资金投资效益,发展库区经济,维护移民安定的原则制定的。

第三条  省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中心的职责、工作任务。

1、负责辽宁省境内部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2、辽宁省省属水库库区移民扶助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对市(县、区)水利局负责负责库区的移民工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进行宏观的全过程管理;

3、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有关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方针政策;

4、负责本省有关处理部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政策、制度、规定、办法的起草与协调工作;

5、负责本省各部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报批以及监督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等全过程管理;

6、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移民问题,协调本省有关部门与移民工作的关系;

7、负责本省移民专项资金的请拨以及财务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

8、负责监督、审计、检查,本省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9、在省水利厅及上级移民主管机构的领导下,指导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法适用于利用库区建设(维护)基金安排的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和使用库区移民扶助金省直属水库库区移民的处理项目。利用其他资金安排的移民遗留问题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和省属库区移民由安置区各级政府负责,资金筹措实行中央补助、工业水费和电费附加、地方配套、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要多层次、多渠道地增加对移民的投入。

2、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项目中基金投资规模的不同,实行部(委)、省级、市(县)级移民主管机构分极评估、审查、审批、监管负责制。

3、全过程管理的原则。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到后评估的分级负责的全过程管理。 4、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新建项目必须首先明确投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由投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5、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必须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把移民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社会经济统一发展规划当中,使移民与所在地区同步协调发展。综合利用当地资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移民素质,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库区移民经济,尽快解决移民温保问题,进而达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最终目标。

6、各级移民主管机构对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专项资金和库区移民扶助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六条  项目的划分。

省内同一水库的所有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单项工程总称为总项目。其中,建设规模较大,地点集中连贯的公路、输变电、水利、加工业等项目和集中连片开发种植业、养植业等单项工程作为一个独立的子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处理;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植业、养植业、改土造地等,可以移民乡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处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前期工作的过程和内容。主要包括: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总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均所括编制、评估、审查、批准等工作内容,并应逐级呈报。

第八条  规划的编制程序。部属水库规划由县级组织编制,经省级审查并按水库汇总后,报送水利部或部移民开发局,由水利部移民开发局或松辽委组织评估、审查。省属水库规划由市级县、区组织编制,经审查汇总后报送省水库移民经济开发中心,由省级负责评估、审查、批准。

第九条规划编制步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工作大纲,组织调查,进行资料整理分析、项目设计和编写规划报告。

规划报告内容如下:

1、基本情况。包括水库(水电站)工程建设基本情况,水库淹没及移民搬迁安置情况,移民搬迁结束后至规划前情况,主要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2、移民社会经济现状。包括移民人口及分布情况,移民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当地资源与基础设施状况(调查到村、组)。

3、规划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原则。

4、生产发展规划。包括基本思路与途径,农业发展规划(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二、三产业规划,投入产出、实施效果预测等。

5、基础设施规划。以乡、村、组为规划基本单元。

6、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实施效果分析。

7、实施进度计划及全年度投资计划。

8、实施管理。包括组织机构,项目管理,监督保障体系。

第十条  规划评估。部属水库的规划由松辽委组织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移民遗留问题现状,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目标与总体方案,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省属水库的规划由省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中心组织评估。部属水库规划文件项目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函送水利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

部属水库基金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报独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基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报告可合并为一个文件,初步设计仍独立编制;基金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报告合并一个文件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但初步设计不可简化;基金投资少于30万元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可只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生产开发项目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金投资少于30万元的项目,可由县级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基金投资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编制;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县移民办牵头省办指导组织招(议)标来确定编制单位。

省属水库项目文件的编制深度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类项目应根据所属的专业性质,参照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首重论证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在规划中的作用,优选方案,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先进性,总体评价并编制概(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任务与标准、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概算、资金筹措,分年度投资计划、效益分析、建设管理等内容。

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顺序,由浅入深进行,第一个设计阶段审批后,方可进行下一个设计阶段的工作,不得跨阶段。

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审批的权限。基金投资少于3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审批;基金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审批;基金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移民机构在自己权限之内的项目评估,均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当前的有关政策,项目的科学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标准和投资额等,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等,是否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制,项目建成后能否落实经营、管理和维护等,经济效益、财务效果、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意见,建设或开发规模,投资概算,基金补助额度,预计达到的效益目标等。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为:批准的规划,年度投资控制指标和当时的实际情况,项目设计及审批文件。列入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必须已完成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称、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规模、起止年限、投资来源、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茺主要建设内容、本年度新增生产能力、受益情况、项目批准文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的上报。县级应在每年11月10日以前将次年的年度计划草案上报省级,省级审查、汇总后,应在12月1日之前将次年计划草案报送松辽委。如年度计划投资超过500万元,上报时间还应提前。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的下达。省级应在收到松辽委下达的年度计划后一个月内,将计划下达县级,最后一批年度计划原则上在10月底愉前下达。移民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执行将视项目实施情况分期分批拨付,但不得无故滞留资金。

省属水库库区移民扶助金的计划下达根据水费收缴情况和辽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复资金的时间来决定。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的实施与检查。省、市、县各级主管移民部门对批准的年度计划应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松辽委、省移民中心将不定期对计划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级移民办在年终应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建档立卡,为工程验收积累资料,并逐级编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资金结算和年度统计报表。市、县两级应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省级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松辽委。

第二十条  省、市、县各级移民部门一定要按工程形象进度,来分期拨付资金,避免发生专项资金被挪用、挤占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应用调整计划报告,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  编制下一年度计划时,以年度统计预测报表为参考资料。

第四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各级移民部门应从组织和管理角度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要抓好项目管理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和项目建设监理制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各级移民部门要根据权限范围分别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书的主要依据是:《经济合同法》,国家关于移民安置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政策及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责任书的格式另定。项目责任书一旦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以达到层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

非生产经营性质的基金项目,可根据各投资方的投资多少确定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做为基金项目的建设单位。

无论哪种形式和移民系统投资多少,县级移民部门必须派人参与建设单位的工作,以便监理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性质的基金项目,投资各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成项目法人。扶持发展生产基金的使用,应本着有利于库区移民生产发展,有利于移民生活改善与提高,强调扶持发展生产基金的使用效果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县级移民办可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报当地政府同意后试行,并抄送省移民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因移民工程涉及工程类别繁多、投资规模大小不一,有些工程实行招投标制有一定难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定如下:

1、工程投资少于30万元(指基金)的项目,可由县级移民部门或乡(村)一级的投资责任主体组织有资格的几个施工单位通过议标来确定施工单位;

2、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100万元之间的项目,可由县级和省级移民部门共同组织有资格的一些施工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来确定施工单位;

3、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可由松辽委和省级、县级移民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4、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确定施工单位,可与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共同商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督及监理。

不论工程投资规模大小,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均有权对移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投资少于30万元的项目,暂不实行工程监理制,但责任主体单位必须派出一名懂管理、懂技术的工程人员(也可聘请)进驻施工现场,加强对工程项目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的控制;基金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100万元之间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必须聘请有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分阶段的监理;基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必须聘请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理。

考虑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监理有其特殊性,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可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委托监理机构对移民遗留问题进行监理。监理机构依据委托合同,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实施组织和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保证投资、质量、进度按合同目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要实现规范化、程序化。

1、年度计划批复之后,项目责任主体应与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施工队伍签订责任书及合同,并严格执行;

2、对每个单项工程填写水库移民工程立项申请单,根据省、市、县的权限写上审批意见;

3、填写开工报告单;

4、坚持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拨款,以实现“三控制”(投资、质量、进度);

5、单项工程完成之后,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填写单项工程验收签证;

6、填写移民单项工程固定资产移交书,并把工程移交给管理单位;

7、每年年底前完成移民工程项目卡的建立工作;

8、档案整理归档;

9、年底应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规定编制统计报表。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完成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层次。自验由市、县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初验由省移民主管机构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初验单位向上级提出申请,由部、委移民主管机构进行终验。

省属水库由市级移民主管机构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移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移民主管机构组织终验。

验收合格后要发给验收合格证明,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给管理单位。验收不合格的,除限期补建或纠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验收时,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应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2、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3、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阶段性和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期间的大事记;

6、项目竣工图;

7、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8、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9、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10、工程包干和招投标的执行情况;

11、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2、历年统计报表;

13、项目档案资料;

14、监理报告;

15、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总验收是在工程完建后的总验收。其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管理是否严格,手续是否齐备;

2、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规划完成;

3、项目实施是否按设计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标准;

4、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划的要求足额到位;

5、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6、效益指标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7、交付使用情况;

8、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

第三十二条  终验或初验时,初验或自验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

1、初验或自验报告;

2、财务决算报告;

3、项目档资料;

总验收要形成纪要,对发现的问题,除限期纠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必须依据相关行业规范验收及标准进行验收。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验的单位,可参考有关规程规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四条  单项工程验收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在现场检查基础上,对所提供的验收资料作总评审,由设计、施工、管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比较繁多,实施时间少,各单项工程完成后,即可分别进行验收,并及时移交管理单位,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省属水库的项目验刷,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上级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对下级移民主管机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项目管理,造成程序混乱,手续不齐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该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必要时,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和审批新的项目,并对其审计和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并取得较好的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松辽水利委员会移民机构受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的委托对我省境内部属水库基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区)移民机构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抄送省移民安置经济开发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