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政[2001]42号


 

关于修改《省直水库执法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2000年4月24日,我厅印发了《关于省直水库执法问题的若干意见》(辽水利政字[2000]88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对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些意见,经研究,现将辽水利政字[2000]8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改如下:

在省直水库或控制工程下游河道两堤之间(无河堤的平原区按距河槽两边各500米内、山丘区在河道漫滩地内)新建、扩建引水、提水工程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应向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库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水性质并履行审批手续,属水库供水(含补给地下水)的,由水库管理单位发给供水证(卡),并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不属于水库供水的,向取水口所在县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辽水利政字[2000]88号文件印发前,已向水管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其缴纳方式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辽水利政字[2000]88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