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利政函字[2000]22号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灯塔市浑沙灌区管理处:
你处《关于农田灌区灌溉期间征收水费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函复如下:
你处向在灌区内及在灌区输水干渠两侧500米范围内打井取水的用水户收缴水利工程水费,符合《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政发[1983]185号)的规定,上述用水户应向你处交纳水利工程水费。考虑到上述用水户所提引的水一部分是灌区补给的、一部分是天然地下水,因此你处提出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提高省直水库供水价格等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25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一半水费可以适用。
二
0 0 0 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水费 问题 复函
抄送:各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辽宁省水利厅办公厅 2000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