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利政函字[2000]97号
关于水库下游河道两岸取水征费问题的复函
庄河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对水库大坝下游河道两岸取水征费问题的请示》(庄水利发[2000]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政发[1983]185号)和《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60号令)的规定,在水库下游河道两岸堤防之间(无河堤的,按距河槽两边各500米计算)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库管理单位审核后,按《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46号令)规定的权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水库管理单位发给供水证(卡)。在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供水期间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其他时间向取水口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省辖市城区自来水公司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辽宁省水利厅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