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利政字[2000]83号


  关于省直水库执法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直属的大伙房、观音阁、清河、参窝、汤河、柴河、闹德海七座大型水库(以下简称省直水库),担负着辽宁中部地区9座大中城市、30个县(区)工业、城市生活供水、沿河水田的灌溉和防洪保安任务。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水库库区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日益增多,有的水库管理单位与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行为的管辖发生了争议。为加强管理,确保水库的工程安全和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省直属水库库区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有关水行政执法职责。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凡在省直水库库区内申请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库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采砂管理费由水库管理单位代收。

二、在省直水库库区内从事建设和生产活动,建设或生产单位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库管理单位审核后,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发给《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

三、在水库下游河道两岸堤防之间(无河堤的,按距河槽两边各500米计算)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库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水库管理单位发给供水证(卡),在供水期间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其他时间向取水口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在省直水库供水灌区、平原灌区干渠空流段两侧500米范围内提取地下水的,供水期间向供水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其他时间向取水口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四、向水库库区内排污,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库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省直水库库区内发生的违反水法规的行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处罚行为可以委托省直水库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辽宁省水利厅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水库 执法 意见 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04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