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政[2001]93号
关于解释省政府60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
锦州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请示省政府60号令中有关问题的函》(锦水利[2001]9号)收悉,根据《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第十七条的授权,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其水源工程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0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主管机关。”这说明,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拥有直接开发水资源的自备水源工程的相对人均可征收其水资源费。60号令第七条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的规定是指日常的管理体制。对于应当交纳水资源费但拖欠或拒绝交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征收。
二、水资源费的管理。水资源费的日常管理按照6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可由征收机关负责管理,分成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与下级机关商定。
辽宁省水利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水资源费 问题 函
抄送:各市水利(水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1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