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通知

 

辽水利保字[1997]304

 

各市水利局、计委、环保局:

为了贯彻江总书记最近对陕北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批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辽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2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等建设项目,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破坏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以及水利部、国家计委、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的规定。现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监督实施及验收等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严格实行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在前,环境影响评估在后,最后是可行性研究的制度。一切生产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给《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合格后,方可向计划部门申请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否则,计划部门可以拒绝受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一切生产建设单位必须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情况验收。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项目不予年度决算。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199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