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政[2001]65?
辽中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封井和查封水源工程的请示》(辽中水字[2001]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有效配置,国家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并对直接开发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对于擅自凿井和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依据《辽宁省实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查封水源工程”,第四十一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其水源工程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水源工程”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封其水源工程;对于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可以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并查封其水源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封水源工程时,可以采取贴封条、封堵取水井等方式。
辽宁省水利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水法 取水许可
水政执法
函
抄送:沈阳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