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总站文件
辽水文情字[1993]34号
关于调整水情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水文勘测大队:
水电部、财政部[1987]水电字94号与省水电厅、财政厅[1988]辽水电计财字9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相继开展了水情对外服务工作,为发展国民经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邮电通讯费用多次多项提价,使水情电话电报费用倍增,防汛与水文部门已无力补助水情拍报所支付的各项涨价费用。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本着防汛主管部门与用户共同分担涨价费用的原则,现对水情服务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水情服务收费范围及原则参照辽水电计财字[1988]95号文件执行。向中央、松辽委及外省防汛部门拍发的水情电报由省水文总站办理报汛委托书,统一结算报汛费用。省内各地需要水情电报的单位,由提供水情电报的水文勘测大队办理委托手续。
2、各类站水情电报收费标准调整为:雨量站由每月250元上调至370元;水文站由每月420元上调至640元。对向厂矿、铁路、油田、水利工程管理等单位提供水情电报应增收劳务费、设备折旧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具体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3、对不用电报而要求“报表”或提供水情分析资料的用户,按辽水文咨字[1988]81号《辽宁省水文资料咨询暂行规定》标准执行,另增收10%的服务费。
4、水情预报比较复杂,收费标准不宜统一确定,原则上按预报的重要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大小及预报精度情况的不同而异,可根据具体情况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预报站每年收取水情预报费2000—3000元,重要预报站收取水情预报费4000---5000元。
5、各地水文部门要广泛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主动为当地当前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收费原则以水文勘测大队为单位,少数有条件的水文测站亦可办理收费手续。收费前甲乙双方应经过协商签定合同,以便有所遵循。水文单位应主动服务,信守合同,保证质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
辽宁省水文总站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