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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向上
第一条 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认真执行水利部发布的《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我省的水文行业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境内进行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计算、水资源与水环境评价以及其他水文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文行业的主管机关,授权省水文总站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负责水文活动的协调、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和汇总管理;
三、负责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以及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计量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评价及水环境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省水文、水质监测站网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及测验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破坏水文、水质监测、报汛设施和侵害水文单位合法权益的案件;
六、为查处水事案件和调解水事纠纷提供有关水文方面的技术鉴定,为水资源管理提供基础工作成果和技术咨询。
七、各水文勘测大队行使指定范围内的水文行业管理职权。
第四条 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发展。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测报设备建设、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水环境监测和评价、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专业规划。
第五条 水文经费按隶属关系、工作内容应分别由下列渠道安排:
一、省财政拨给的事业费;
二、在年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水文事业;
三、水文机构为水利工程建设、抗旱、防汛、农田水利、水资源开发管理和保护以及水利调度等进行的工作,其经费分别在相应的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水文工作单位应执行国家和部颁的各种水文技术标准。省水文总站可根据授权制定本省的补充规定。
第七条 省水利厅对全省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经过审查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资格认证的单位,才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水文工作任务。
水文、水资源资格审查认证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第八条 为提高水文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文科学研究项目纳入地区科学研究规划和计划。
第九条 全省水文部门,除完成水利部和省水利厅交给的指令性任务和开展必要的社会公益服务外,要进行有偿服务和科技咨询。
一、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的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项服务(包括提供水文资料、报汛、水质化验、工程规划设计等),实行有偿服务。
以上有偿服务不包括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水文情报、预报。
有偿服务按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二、要大力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其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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