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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设程序管理 向上
第四十四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十五条 堤防工程建设前期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四十六条 项目报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管[1998]275号)和省水利厅的规定按下列权限执行:
一、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或部属重点堤防工程和国际河流的一级堤防的报建申请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和国际河流的二级以下及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由松辽委负责审批。
三、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报建申请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松辽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二、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四、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五、办理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和质量监督手续,确定了工程监理单位。
第四十八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方案(包括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五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需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四、施工单位必须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订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HTH〗第五十一条〓〖HT〗加强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一、建立堤防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有专人负责工程建设信息工作,按月由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报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每月5日前报出。包括完成实物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建设管理情况等。
二、建立工程质量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工程质量情况经市水利局报送省水利厅,包括质量管理情况,有无质量事故,工程项目的优良品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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