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提高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辽政发[1998]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增强水库还贷能力,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筹措水污染治理资金,省政府决定,提高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并相应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和居民价格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省直属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其中,工业消耗水和城市自来水厂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12元;农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2元(具体价格见附表)。农业用水价格的执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

  二、对已经和开始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的居民开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部门代征,收费标准按自来水使用量每立方米为0.20元。

  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纳入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并适当补助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用。各市必须将征收总额的70%用于本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30%上缴省级财政部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提高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后,可相应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今年已经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市,年内原则上不再调整。其他市的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要按照省规定的调价原则和申报程序报省物价局审批。在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和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各市可适当增加居民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月3至5元,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水价改革措施出台后,各市对城市供水企业原有的财政补贴不得减少。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专项建设基金的决定》(辽政发〔1996〕1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 别
调价前
调价后
备 注
工业消耗水
0.20
0.32
农业用水
0.03
0.05
沈阳城市自来水厂(综合水价)
0.18
0.30
生活用水由0.129调至0.249;工业用水由0.231调至0.351,各按50%计算。
其它鞍山、阜新、铁岭自来水厂(综合水价)
0.21
0.33
生活用水由0.15调至0.27;工业用水由0.268调至0.388,各按50%计算。
其它城市自来水厂(综合水价)
0.15
0.27
生活用水由010调至0.22;工业用水由0.20调至0.32,各按50%计算。

 

 

 

主办单位:辽宁省水利厅    承办单位:辽宁省水利信息中心
地址: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电话:(024)6218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