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3月26日辽政发[199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发挥灌溉效益,促进灌溉农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政发〔1983〕185号)和辽政发〔1992〕46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用水水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用水水费,每立方米由二分调整为三分。

  二、调整后的农业用水水费标准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农业用水水费增加的一分钱,其中七厘用于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三厘用于灌区工程维修养护。

  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灌区申报更新改造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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